关于《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操作细则(试行)》简要说明
一、使用转贷资金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操作细则(试行)》规定,转贷资金面向广州市符合《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穗金融〔2020〕11号)规定的企业。转贷资金只向由于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偿还到期贷款,且银行认为符合续贷条件的企业或其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提供。
使用转贷资金的对象和条件如下:
1、在广州市辖区内税务局登记和纳税的独立法人主体,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
2、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
3、经营客户为符合银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参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
4、对支持的企业或经营客户原则上不包括下列情况:有银行贷款逾期、有银行欠息未还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有不良信用记录和法院未审结经济纠纷或案件被执行中的。
二、如何申请使用转贷资金
根据《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中心操作细则》(试行)规定,企业应不晚于原贷款到期前30个自然日向原贷款银行提出续贷和使用转贷资金的申请,如实完整填写《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申请表》、《广州市企业转贷服务委托划款授权书》及提交盖有企业公章的相应申请材料。相应申请材料包括:
(1)企业即将到期银行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反担保)合同(若有)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最近一个月内企业和法定代表人征信报告;
(6)企业最新公司章程复印件;
(7)企业主要结算银行账户去年及今年以来的流水复印件;
(8)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若申请人为个人)。
三、转贷业务流程
转贷业务流程具体见下图:
四、转贷资金使用费率及收费模式
转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企业依据占用转贷资金实际时长按日缴纳转贷资金使用费,不满1个自然日的按1个自然日计算收费。转贷资金使用费由有意向参与转贷项目的合作机构共同竞价决定,转贷资金使用费不得高于0.066%/日。企业应在转贷资金归还当日依据转贷资金使用时长及对应资金使用费率向各合作机构支付资金使用费。除资金使用费外,申请人无需向广州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及其合作机构支付其他额外费用。
五、转贷资金金额及使用时长
转贷资金使用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合作银行、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一致同意后,转贷资金使用时长可超过10个工作日。延长期间转贷资金使用费率由竞价成功的合作机构与企业协商另行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保护的利率标准。借款主体为企业时,单笔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借款主体为主要合伙人或主要自然人股东时,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